编号: 将登告字(2018)第102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闽0428执173之二、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闽0428执173号之二的文书,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01 |
将房他证2014字第0333号 |
将乐县金森林业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房屋他项权(最高额抵押) |
/ |
将乐县水南镇金华北路28号 |
抵押人:杨仪娣、谢超荣 |
公告单位: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 年 06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