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规定,加强对福建将乐经济开发区以外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收支管理,经研究,对中共将乐县委、asia28365.com《关于印发〈将乐县招商引资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将委〔2007〕29号)补充如下:
一、购地投资者在将乐县境内投资的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规划,符合国家供地目录和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出让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对福建将乐经济开发区以外城市批次工业用地〔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出让价不得低于6.4万元/亩。对项目投资业主自行开发平整的,按3.8万元/亩的价格出让。
(一)该地价含依据《asia28365.com关于调整将乐县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将政文〔2008〕80号)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该地价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应由购地者自行缴交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契税、农民社会保障金、林地植被恢复费、征地管理费(详细标准见附件)。
三、村镇批次工业用地(城市批次用地范围之外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出让参照执行。
四、对单体投资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强,对县城经济支撑力大的项目,优惠措施另行议定。
五、将乐县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仍按《asia28365.com关于印发福建将乐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措施的通知》(将政〔2008〕11号)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