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县第三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明政文〔2012〕8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放宽第三产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第三产业经营,出资数额不受限制,免交验资报告,由投资者申报。鼓励创办科研服务、文化创意、外包服务、商务服务企业。
(二)放宽第三产业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三)放宽第三产业投资主体资格和对外投资限制。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科研机构可作为出资人,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政府委托授权的单位可作为政府对第三产业企业的出资人。
(四)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范围自主选择权。除须经法定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范围,第三产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经营范围允许跨越多个行业,并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中、小类表述,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自主选择予以登记。对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行业一般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参照该行业通常用语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二、保障规划用地
(一)实行有利于第三产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制定调整城乡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时,优先考虑第三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适当增加第三产业发展用地。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第三产业的新办企业和新上项目,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保障,在用地价格上参照工业企业或项目给予优惠。
(二)鼓励企业“退二进三”,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对纳入“三旧”改造的地块,实施方案经政府批准允许自行改造的,在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手续上给予支持。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的,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有权人民政府审批,可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使用原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继续保留原所有权性质;也可申请征收为国有,后按规定划拨或有偿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继续使用。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原土地使用单位将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服务用地等,并经评估后按规定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对重点物流项目、服务外包项目、重点旅游项目和其它第三产业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优先优惠供地。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一)设立第三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2012年,县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作为第三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提高。支持对第三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引导投入,支持第三产业公共平台建设,支持制造业企业剥离辅助职能设立第三产业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民间社会资本对第三产业重点导向产业的投入,鼓励第三产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二)鼓励发展高星级旅游饭店。鼓励引进国际顶级品牌酒店和国内著名商务连锁酒店,进一步优化、提升星级旅游饭店的结构和档次。发展高星级旅游饭店的扶持奖励办法按照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执行。
(三)增加对文化产业的财政投入。重点扶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网络传媒、体育服务、印刷出版、演艺娱乐、广播影视、数字动漫、会展广告、休闲体验、文化制造、艺术培训等文化产业项目、产品和文化产业集聚区。
(四)鼓励吸引区外法人银行业机构进入我县新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1户奖励20万元。新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信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核算性质营业机构的,经审核确认后,每设立1户奖励10万元;新组建典当、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经审核确认后,每组建1个奖励5万元。组建在本县纳税的中介服务机构(高级职称专业人才2人以上)的,经审核确认后,按资质等级,每新组建一个给予1~3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扶持第三产业企业上市。对实现上市的第三产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市公司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本县的项目,前三年新增项目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100%奖励给企业。
(六)对新引进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或在我县新建覆盖已经规范化运作的乡村“农家店”100家以上的配送中心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个配送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七)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新建、扩建、改建第三产业项目,金融部门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第三产业项目,加大授信额度,逐步增加贷款规模。对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民营企业、县级以上先进纳税企业的第三产业企业,金融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贷款授信额度。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第三产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四、实行奖励扶持
(一)对新开办的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第三产业企业,按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3年,年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物流企业按县政府制定的物流企业奖励办法执行。
(二)对新开办的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报税的企业营运中心、连锁经营总部、采购供应总部、产品销售总部、科技研发总部等,按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3年,年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
(三)对税收统一管理的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项目,按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3年,年奖励金额最高为20万元。
(四)对新设立或引进的国内外知名第三产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县级税收贡献额,前两年给予60~80%奖励,后三年给予30~40%奖励。
(五)鼓励创意设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等中介公司到外地开办分公司,其回缴将乐的税收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前两年给予60~80%奖励,后三年给予30~40%奖励。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旅游开发项目给予扶持奖励,具体办法按照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执行。
(七)支持第三产业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三年内,按其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和30%给予奖励。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第三产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有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九)鼓励商贸业(含批发及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做大做强。对新增限额以上企业法人注册地在我县的商贸企业(含批发及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年实现县级税收20万元以上的,按该企业上缴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实施品牌战略
(一)积极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引导、鼓励第三产业企业申报市知名商标、市优势品牌、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积极主导或参与服务标准化制(修)订工作,导入各类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培育一批第三产业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品牌奖励扶持按照县政府制定的创品牌及品牌帮扶奖励办法执行。
(二)鼓励国际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省名牌、中华老字号、省老字号第三产业企业在我县设立商务营运中心、旗舰店、连锁店等。对新入驻的国家级名牌、商标、老字号第三产业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三年,年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
六、培养引进人才
加大第三产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引进境内外第三产业高端人才和专业人士。建立完善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具体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对象条件、扶持措施等按照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引进和培养人才有关文件执行。
七、其他
(一)本意见中涉及的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县三产办核实后提交县政府兑现。凡企业当年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行为的,不予享受。房地产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及享受“以项目定政策”的企业(项目)不再适用本实施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中央、省、市出台的扶持鼓励措施中规定应由市、县财政分担的,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兑现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以当年企业上缴税收县级实得财力为限。
(二)本意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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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