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第一季度暨“元旦、春节”消防监督
抽查的公告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等有关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县公安消防大队将集中警力、集中时段、集中措施对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场所统一开展第一季度消防监督抽查行动。特就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督抽查范围
(一)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宗教活动场所(重点突出教堂、教会场所)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上述单位(场所)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重点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监督抽查范围。
二、监督抽查的重点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消防验收(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4.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消防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从业人员是否经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6.单位的消防组织、消防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及消防安全逐级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7.场所是否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现象。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单位自查
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各符合抽查范围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自查整改,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四、监督抽查
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我支队依法对抽查范围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及专项监督抽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举报投诉
社会各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可向我支队举报投诉中心进行举报、投诉,电话96119。
特此公告。
附件:2018年第一季度暨“元旦、春节”消防监督抽查计划
将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