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将登告字(2018)第104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将他项(2014)第0846号 |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乐管理部 |
土地他项权(一般抵押) |
/ |
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47号(天源水都6号楼)2层206室 |
抵押人:吴宗保、颜冬銮 |
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6月29日